潮州簡易庭97年度潮簡字第12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潮簡字第12號
原   告 甲F○
訴訟代理人 d○○
被   告 t○○
      h○○
      甲酉○
           號
      V○○○
      甲癸○
           樓之1
      T○○○
      z○○
兼上1人
訴訟代理人  黃申 申即 郭黃 申申
      S0000000
      甲丑○
      C○○
      l○○○
      甲地○○○○○
           號5樓
      甲未○○
      甲甲○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甲j○
      k○○
           BERT
      i○○
      f○○
兼上3人
訴訟代理人 j○○
      甲戌○
           之2
      甲酉○
      甲巳○
      甲卯○○
      甲壬○
      A○○
      黃○○
           5號
      F○○
      E○○
           2
      D○○
      B○○
      Y○○
           號
      X○○
           0
      s○○
           號
      r○○
      o○○
           十
      p○○
           NV
      甲N○
           番55號
      甲O○
      甲M○
兼上9人
訴訟代理人 W○○
           0樓之6
      甲H○
           之1
      甲K○
      甲J○
      甲I○
      午○○○
      甲L○
      甲寅○
      甲申○
      甲午○
      甲i○○
      甲庚○
兼上3人
訴訟代理人 y○
      Z○○
      甲丙○
           4樓
      甲玄○
           樓
      甲宇○
           一巷6弄
      甲宙○
      甲黃○
           二巷35
      甲乙○
      甲丁○
      甲辰○
      甲X○
      甲T○
      甲U○
           4號
      甲V○
      甲Z○
      甲Y○
           號
      甲W○○
      甲R○
      甲Q○
      甲S○
      甲a○
           號6樓之
      H○○
           1號2樓
      I○○
           樓
      N○○
      M○○
      P○○
           樓
      O○○
      U○○
      甲G○
           12號4
      v○○
      甲○○○
           4號
      甲h○○
           樓
      亥○○
      申○○
           樓之1
      酉○○
           巷9之1
      戌○○
      宙○○
      玄○○
      地○○
      天○○
      甲d○
           巷5弄2
      甲f○
      甲e○
           號5樓
      甲c○
      甲b○
      甲g○
           之2
      G○○○
           0號
      甲天○
      巳○○
           3樓
      a○○
      b○○
      c○○
           3樓
      未○○
      x○○
      甲子○
           巷25弄
      g○○
      甲亥○
      n○○
      甲P○○
           11樓之
      宇○○○
      m○○
           號3樓
      J○○
      甲己○
      甲戊○
           之2
      w○○
      e○○
      甲辛○
      辛○○
      丙○○
      乙○○
      丁○○○○○○
      己○○
      戊○○
      庚○○
      L○○
      R○○
      Q○○
      K○○
      子○○
           1巷60
      癸○○
           樓
      壬○○
           號
      辰○○
      卯○○
           樓
      丑○○
      寅○○
           樓
      甲C○
      甲D○
           之3
      甲E○
           6號5樓
      甲A○
      甲B○
           樓
      u○○
      q○○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5月2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k○○、j○○、i○○、f○○應就其被繼承人 黃甘棠
遺坐落屏東縣○○鎮○○段六四七之七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五
00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甲戌○、甲酉○、甲巳○應就其被繼承人 黃春良 所遺坐落屏
東縣○○鎮○○段六四七之七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五000分
之六,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甲卯○○、甲壬○、A○○、黃○○、F○○、E○○、D
○○、B○○應就其被繼承人 黃李慎 所遺坐落屏東縣○○鎮○○
段六四七之七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五000分之一,辦理繼承
登記。
被告甲卯○○、甲壬○應就其被繼承人 黃春來 所遺坐落屏東縣○
○鎮○○段六四七之七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五000分之一,
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A○○、黃○○、F○○、E○○、D○○、B○○應就其
被繼承人 許黃 美容所遺坐落屏東縣○○鎮○○段六四七之七四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二五000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Y○○、X○○、W○○、s○○、r○○、o○○、p○
○、甲N○、甲M○、甲O○應就其被繼承人 黃載德 所遺坐落屏
東縣○○鎮○○段六四七之七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五000分
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甲H○、甲K○、甲J○、甲I○、午○○○、甲L○應就
其被繼承人 蔡萬利 所遺坐落屏東縣○○鎮○○段六四七之七四地
號土地應有部分二五000分之一一二,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甲寅○、甲申○應就其被繼承人 黃雅頌 所遺坐落屏東縣○○
鎮○○段六四七之七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五000分之二,辦
理繼承登記。
被告y○、甲午○、甲i○○、甲庚○、Z○○、甲丙○、甲玄
○、甲宇○、甲宙○、甲黃○、甲乙○、甲丁○、甲辰○、甲X
○、甲T○、甲U○、甲V○、甲Z○、甲Y○、甲W○○、甲
R○、甲Q○、甲S○、甲a○、H○○、I○○、N○○、M
○○、P○○、O○○、U○○、甲G○、v○○、甲○○○、
甲h○○、亥○○、申○○、酉○○、戌○○、宙○○、玄○○
、地○○、天○○應就其被繼承人 陳倉 所遺坐落屏東縣○○鎮○
○段六四七之七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五000分之三七,辦理
繼承登記。
被告甲d○、甲f○、甲e○、甲c○、甲b○、甲g○、G○
○○應就其被繼承人鍾 黃素珠 所遺坐落屏東縣○○鎮○○段六四
七之七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五000分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甲天○、a○○、b○○、c○○、x○○、甲子○、g○
○、甲亥○、n○○、甲P○○、宇○○○、m○○應就其被繼
承人 黃鄭 也好所遺坐落屏東縣○○鎮○○段六四七之七四地號土
地應有部分二五000分之四,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巳○○、a○○、b○○、c○○應就其被繼承人 黃鶴廷
遺坐落屏東縣○○鎮○○段六四七之七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五
000分之四,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未○○、x○○、甲子○、g○○應就其被繼承人 黃鶴年
遺坐落屏東縣○○鎮○○段六四七之七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五
000分之四,辦理繼承登記。
被告J○○、甲己○、甲戊○、w○○、e○○、甲辛○、辛○
○、丙○○、乙○○、丁○○○○○○、己○○、戊○○、庚○
○、L○○、R○○、Q○○、K○○、子○○、癸○○、壬○
○、辰○○、卯○○、丑○○、寅○○、甲C○、甲D○、甲
E○、甲A○、甲B○、u○○應就其被繼承人 黃榮木 所遺坐落
屏東縣○○鎮○○段六四七之七四地號土地應有部分二五00分
之一,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六四七之七四地號、面積二五
平方公尺之土地,應予變賣,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所載變賣
所得價金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除被告甲甲○、A○○到庭外,其餘被告受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
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伊為坐落屏東縣○○鎮○○段647之74地號、面
積25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各共有人之應
有部分如附表一應有部分所載,然其中共有人黃甘棠、黃春
良、黃李慎、 鍾黃素珠 、黃春來、 許黃美容 、陳倉、黃鄭也
好、黃鶴廷、黃鶴年、黃載德、蔡萬利、黃榮木、黃雅頌、
黃雅言 已於起訴前死亡,除被繼承人黃雅言應有部分於起訴
後由其繼承人即被告q○○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外,上開被繼
承人應有部分應由附表一備註欄所載之繼承人繼承,惟各該
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故請求上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又兩造間對於系爭土地並無不分割之協議,亦無因物之使
用目的不能分割情事,因無法協議分割,而請求變價分割等
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至第15項所示。
三、被告y○、甲午○、甲i○○、甲庚○、甲乙○曾到庭表示
同意變價拍賣;被告甲甲○、A○○則稱:因為本件的面積
很小,請求變價分割等語。
其餘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
四、按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
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而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時,係使共有關係變更為單獨所有,
其性質為共有人間應有部分之交換,自屬處分行為,如係變
賣共有物而以價金分配於共有人,即係以處分共有物為分割
之方法,均以共有人之處分權存在為前提,如果共有人就共
有物並無處分權可資行使,法院即無從基此為裁判分割。故
被繼承人死亡後,如未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規定
,自不得處分該應有部分,遇此情形共有人得先行或同時請
求辦理繼承登記(最高法院69年臺上字第1134判例意旨參照
)。經查,原告主張系爭土地共有人黃甘棠、黃春良、黃李
慎、鍾黃素珠、黃春來、許黃美容、陳倉、 黃鄭也好 、黃鶴
廷、黃鶴年、黃載德、蔡萬利、黃榮木、黃雅頌、黃雅言已
於起訴前死亡,除被繼承人黃雅言應有部分於起訴後由其繼
承人即被告q○○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外,上開被繼承人應有
部分應由附表一備註欄所載之繼承人繼承,惟各該繼承人均
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土地登記
謄本(本院卷㈡54至65頁)、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戶籍
登記簿在卷可稽(本院卷㈠29至110-1頁、120頁、128至259
頁、288頁、289頁、本院卷㈡53頁),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附表一備註欄之繼承人應各就其被
繼承人所遺如附表一所載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洵屬有據

五、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
之聲請,命為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以價金
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裁判
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分配價金,孰
為適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
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判例意旨參照)。另若以原
物分割,各當事人分得之土地,面積過小,顯然不能作何用
途,徒然減損土地之經濟效用,故不能原物分割者,應予以
變賣,所得價金各按應有部分比例分配予各共有人,如此始
能將土地發揮最高之經濟上利用價值,並符合分割共有物應
徹底消滅共有關係及公平合理之旨(同院82年度臺上字第51
2號判決參照)。本院審酌:系爭土地地形尚稱方正,惟現
況並無適宜對外通行道路,且系爭土地僅25平方公尺,多數
共有人為繼承取得應有部分,如採原物分割方式,而按兩造
應有部分計算,多數共有人僅能取得不足0.1平方公尺之土
地,如此定將造成系爭土地過度細分,造成土地利用不完整
,徒然減損土地經濟效益,實不符合兩造使用土地之利益,
又原告及到庭表示意見之被告均同意以變價方式分割系爭土
地,故本院以系爭土地之使用目的、利用價值、兩造之利害
關係、分割後可能利用之經濟價值、公共利益之維持等因素
,及兩造復未提出妥善之原物分割方案,認系爭土地以變價
方式為分割,始為適當,而所變賣之價金,由兩造按附表二
所載「變賣所得價金比例」分配之。
六、綜上,原告請求附表一備註欄之繼承人應各就其被繼承人所
遺如附表一所載應有部分辦理繼承登記,並變價分割系爭土
地,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0條之1、第85條第
1項但書,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林孟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張文玲
附表一:
┌───────┬───────┬──────────────────────┐
│共有人│應有部分│備註│
├───────┼───────┼──────────────────────┤
│黃甘棠(歿)│2500分之1│被繼承人黃甘棠於民國87年2月12日死亡,由繼承│
│││人即被告k○○、j○○、i○○、f○○繼承公│
│││同共有。│
├───────┼───────┼──────────────────────┤
│t○○│25000分之6││
├───────┼───────┼──────────────────────┤
│黃春良(歿)│25000分之6│被繼承人黃春良於民國84年1月9日死亡,由繼承人│
│││即被告甲戌○、甲酉○(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甲巳○繼承公同共有。│
├───────┼───────┼──────────────────────┤
│黃李慎(歿)│25000分之1│被繼承人黃李慎於民國78年1月20日死亡,由繼承│
│││人即被告甲卯○○、甲壬○、A○○、黃○○、許│
│││ 嘉文 、E○○、D○○、B○○繼承公同共有。│
├───────┼───────┼──────────────────────┤
│鍾黃素珠(歿)│25000分之1│被繼承人鍾黃素珠於民國88年11月2日死亡,由繼│
│││承人即被告甲d○、甲f○、甲e○、甲c○、鍾│
│││弘揚、甲g○、G○○○繼承公同共有。│
├───────┼───────┼──────────────────────┤
│黃春來(歿)│25000分之1│被繼承人黃春來於民國90年2月7日死亡,由繼承人│
│││即被告甲卯○○、甲壬○繼承公同共有。│
├───────┼───────┼──────────────────────┤
│h○○│25000分之1││
├───────┼───────┼──────────────────────┤
│甲酉○│25000分之1│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
├───────┼───────┼──────────────────────┤
│V○○○│25000分之1││
├───────┼───────┼──────────────────────┤
│許黃美容(歿)│25000分之1│被繼承人許黃美容於民國90年9月17日死亡,由繼│
│││承人即被告A○○、黃○○、F○○、E○○、許│
│││ 雅慈 、B○○繼承公同共有。│
├───────┼───────┼──────────────────────┤
│甲癸○│25000分之1││
├───────┼───────┼──────────────────────┤
│陳倉(歿)│25000分之37│被繼承人陳倉於民國58年8月4日死亡,由繼承人即│
│││被告y○、甲午○、甲i○○、甲庚○、Z○○、│
│││甲丙○、甲玄○、甲宇○、甲宙○、甲黃○、黃崑│
│││良、甲丁○、甲辰○、甲X○、甲T○、甲U○、│
│││甲V○、甲Z○、甲Y○、甲W○○、甲R○、薛│
│││ 仁仰 、甲S○、甲a○、H○○、I○○、N○○│
│││、M○○、P○○、O○○、U○○、甲G○、黃│
│││盈樺、甲○○○、甲h○○、亥○○、申○○、張│
│││淑美、戌○○、宙○○、玄○○、地○○、天○○│
│││繼承公同共有。│
├───────┼───────┼──────────────────────┤
│T○○○│25000分之35││
├───────┼───────┼──────────────────────┤
│黃鄭也好(歿)│25000分之4│被繼承人黃鄭也好於民國87年3月30日死亡,由繼│
│││承人即被告甲天○、a○○、b○○、c○○、黃│
│││ 挺軒 、甲子○、g○○、甲亥○、n○○、 錢黃苕
│││華、宇○○○、m○○繼承公同共有。│
├───────┼───────┼──────────────────────┤
│甲天○│25000分之4││
├───────┼───────┼──────────────────────┤
│黃鶴廷(歿)│25000分之4│被繼承人黃鶴廷於民國85年12月3日死亡,由繼承│
│││人即被告巳○○、a○○、b○○、c○○繼承公│
│││同共有。│
├───────┼───────┼──────────────────────┤
│黃鶴年(歿)│25000分之4│被繼承人黃鶴年於民國74年12月31日死亡,由繼承│
│││人即被告未○○、x○○、甲子○、g○○繼承公│
│││同共有。│
├───────┼───────┼──────────────────────┤
│m○○│25000分之4││
├───────┼───────┼──────────────────────┤
│甲P○○│25000分之4││
├───────┼───────┼──────────────────────┤
│宇○○○│25000分之4││
├───────┼───────┼──────────────────────┤
│甲亥○│25000分之4││
├───────┼───────┼──────────────────────┤
黃申申 即郭黃申│25000分之1││
│申│││
├───────┼───────┼──────────────────────┤
│陳 黃青 琴即黃青│25000分之1││
│琴│││
├───────┼───────┼──────────────────────┤
│黃載德(歿)│25000分之1│被繼承人黃載德於民國83年8月26日死亡,由繼承│
│││人即被告Y○○、X○○、W○○、s○○、 黃玫
│││香、o○○、p○○、甲N○、甲M○、甲O○繼│
│││承公同共有。│
├───────┼───────┼──────────────────────┤
│蔡萬利(歿)│25000分之112│被繼承人蔡萬利於民國71年6月14日死亡,由繼承│
│││人即被告甲H○、甲K○、甲J○、甲I○、 林蔡
│││ 淑貞 、甲L○繼承公同共有。│
├───────┼───────┼──────────────────────┤
│甲H○│25000分之30││
├───────┼───────┼──────────────────────┤
│甲K○│25000分之30││
├───────┼───────┼──────────────────────┤
│甲J○│25000分之30││
├───────┼───────┼──────────────────────┤
│甲I○│25000分之30││
├───────┼───────┼──────────────────────┤
│黃榮木(歿)│2500分之1│被繼承人黃榮木於民國36年7月14日死亡,由繼承│
│││人即被告J○○、甲己○、甲戊○、w○○、 黃文
│││鶯、甲辛○、辛○○、丙○○、乙○○、 吳芳辰 即│
│││ 吳蘭馨 、己○○、戊○○、庚○○、L○○、 陳勝
│││欽、Q○○、K○○、子○○、癸○○、壬○○、│
│││辰○○、卯○○、丑○○、寅○○、甲C○、 楊炎
│││謀、甲E○、甲A○、甲B○、u○○繼承公同共│
│││有。│
├───────┼───────┼──────────────────────┤
│黃雅頌(歿)│25000分之2│被繼承人黃雅頌於民國90年5月20日死亡,由繼承│
│││人即被告甲寅○、甲申○繼承公同共有。│
├───────┼───────┼──────────────────────┤
│甲丑○│25000分之2││
├───────┼───────┼──────────────────────┤
│C○○│25000分之1004││
├───────┼───────┼──────────────────────┤
│甲F○│75000分之61151││
├───────┼───────┼──────────────────────┤
│z○○│25000分之35││
├───────┼───────┼──────────────────────┤
│y○│75000分之1004││
├───────┼───────┼──────────────────────┤
│甲丙○│75000分之2008││
├───────┼───────┼──────────────────────┤
│Z○○│75000分之2008││
├───────┼───────┼──────────────────────┤
│l○○○│25000分之5││
├───────┼───────┼──────────────────────┤
黃紘濬 即黃│25000分之2││
宏濬 │││
├───────┼───────┼──────────────────────┤
│甲未○○│25000分之5││
├───────┼───────┼──────────────────────┤
│y○│公同共有││
│甲午○│25000分之1004││
│甲i○○│││
│甲庚○│││
├───────┼───────┼──────────────────────┤
│甲甲○│25000分之503││
├───────┼───────┼──────────────────────┤
│q○○│25000分之2│原共有人黃雅言於民國96年6月5日死亡,由繼承人│
│││即被告q○○於96年12月27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
└───────┴───────┴──────────────────────┘
附表二:
┌────────────┬─────────┬────────┐
│共有人│變賣所得價金比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
│k○○、j○○、i○○、│2500分之1│2500分之1│
│f○○。│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
│t○○│25000分之6│25000分之6│
├────────────┼─────────┼────────┤
│甲戌○、甲酉○(身分證統│25000分之6│25000分之6│
│一編號Z000000000)、 黃慧 │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琴。│││
├────────────┼─────────┼────────┤
│甲卯○○、甲壬○、A○○│25000分之1│25000分之1│
│、黃○○、F○○、E○○│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D○○、B○○。│││
├────────────┼─────────┼────────┤
│甲d○、甲f○、甲e○、│25000分之1│25000分之1│
│甲c○、甲b○、甲g○│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G○○○。│││
├────────────┼─────────┼────────┤
│甲卯○○、甲壬○。│25000分之1│25000分之1│
││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
│h○○│25000分之1│25000分之1│
├────────────┼─────────┼────────┤
│甲酉○(身分證統一編號T1│25000分之1│25000分之1│
│00000000)│││
├────────────┼─────────┼────────┤
│V○○○│25000分之1│25000分之1│
├────────────┼─────────┼────────┤
│A○○、黃○○、F○○、│25000分之1│25000分之1│
│E○○、D○○、B○○。│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
│甲癸○│25000分之1│25000分之1│
├────────────┼─────────┼────────┤
│y○、甲午○、甲i○○、│25000分之37│25000分之37│
│甲庚○、Z○○、甲丙○、│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甲玄○、甲宇○、甲宙○、│││
│甲黃○、甲乙○、甲丁○、│││
│甲辰○、甲X○、甲T○、│││
│甲U○、甲V○、甲Z○、│││
│甲Y○、甲W○○、甲R○│││
│、甲Q○、甲S○、甲a○│││
│、H○○、I○○、N○○│││
│、M○○、P○○、O○○│││
│、U○○、甲G○、v○○│││
│、甲○○○、甲h○○、張│││
鐵城 、申○○、酉○○、張│││
雪美 、宙○○、玄○○、莊│││
清湶 、天○○。│││
├────────────┼─────────┼────────┤
│T○○○│25000分之35│25000分之35│
├────────────┼─────────┼────────┤
│甲天○、a○○、b○○、│25000分之4│25000分之4│
│c○○、x○○、甲子○、│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g○○、甲亥○、n○○、│││
│甲P○○、宇○○○、 黃佩 │││
│玲。│││
├────────────┼─────────┼────────┤
│甲天○│25000分之4│25000分之4│
├────────────┼─────────┼────────┤
│巳○○、a○○、b○○、│25000分之4│25000分之4│
│c○○。│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
│未○○、x○○、甲子○、│25000分之4│25000分之4│
│g○○。│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
│m○○│25000分之4│25000分之4│
├────────────┼─────────┼────────┤
│甲P○○│25000分之4│25000分之4│
├────────────┼─────────┼────────┤
│宇○○○│25000分之4│25000分之4│
├────────────┼─────────┼────────┤
│甲亥○│25000分之4│25000分之4│
├────────────┼─────────┼────────┤
│黃申申即郭黃申申│25000分之1│25000分之1│
├────────────┼─────────┼────────┤
│S0000000│25000分之1│25000分之1│
├────────────┼─────────┼────────┤
│Y○○、X○○、W○○、│25000分之1│25000分之1│
│s○○、r○○、o○○、│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p○○、甲N○、甲M○、│││
│甲O○。│││
├────────────┼─────────┼────────┤
│甲H○、甲K○、甲J○、│25000分之112│25000分之112│
│甲I○、午○○○、甲L○│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
├────────────┼─────────┼────────┤
│甲H○│25000分之30│25000分之30│
├────────────┼─────────┼────────┤
│甲K○│25000分之30│25000分之30│
├────────────┼─────────┼────────┤
│甲J○│25000分之30│25000分之30│
├────────────┼─────────┼────────┤
│甲I○│25000分之30│25000分之30│
├────────────┼─────────┼────────┤
│J○○、甲己○、甲戊○、│2500分之1│2500分之1│
│w○○、e○○、甲辛○、│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辛○○、丙○○、乙○○、│││
│丁○○○○○○、己○○、│││
│戊○○、庚○○、L○○、│││
│R○○、Q○○、K○○、│││
│子○○、癸○○、壬○○、│││
│辰○○、卯○○、丑○○、│││
│寅○○、甲C○、甲D○、│││
│甲E○、甲A○、甲B○、│││
│u○○。│││
├────────────┼─────────┼────────┤
│甲寅○、甲申○。│25000分之2│25000分之2│
││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
│甲丑○│25000分之2│25000分之2│
├────────────┼─────────┼────────┤
│C○○│25000分之1004│25000分之1004│
├────────────┼─────────┼────────┤
│甲F○│75000分之61151│75000分之61151│
├────────────┼─────────┼────────┤
│z○○│25000分之35│25000分之35│
├────────────┼─────────┼────────┤
│y○│75000分之1004│75000分之1004│
├────────────┼─────────┼────────┤
│甲丙○│75000分之2008│75000分之2008│
├────────────┼─────────┼────────┤
│Z○○│75000分之2008│75000分之2008│
├────────────┼─────────┼────────┤
│l○○○│25000分之5│25000分之5│
├────────────┼─────────┼────────┤
│甲地○○○○○│25000分之2│25000分之2│
├────────────┼─────────┼────────┤
│甲未○○│25000分之5│25000分之5│
├────────────┼─────────┼────────┤
│y○、甲午○、甲i○○、│25000分之1004│25000分之1004│
│甲庚○。│公同共有│連帶負擔│
├────────────┼─────────┼────────┤
│甲甲○│25000分之503│25000分之503│
├────────────┼─────────┼────────┤
│q○○│25000分之2│25000分之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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