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0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RAFATAHMEDKHALEELALSAYED
代 理 人  劉韋廷 律師
       陳靖怡 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臺北市私立奎山實驗高級中學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提出相對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補正被告法定
  代理人姓名之起訴狀,並附補正後之起訴狀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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