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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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士簡調字第1040號
聲 請 人  邱福棟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葉茂夏林翌辰顏志傑 間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葉茂夏、林翌辰、顏志傑身分之年籍資料
  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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