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司拍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32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乙○○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拍賣抵押物,未提出完整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民國97年9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証書在卷可証。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台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盧妙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7年9月25日
書記官陳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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