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簡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簡字第201號
原   告  陳再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水生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拍定之金額即新臺幣25
8,88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0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60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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