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4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47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4715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非訟代理人 湛昌運 債務人福詮重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陳錦輝 人債務人 陳聖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福詮重機械有限公司、陳錦輝、陳聖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壹萬玖仟柒佰參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福詮重機械有限公司、陳錦輝、陳聖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萬參仟零參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福詮重機械有限公司、陳錦輝、陳聖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日幣壹仟肆佰參拾參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福詮重機械有限公司、陳錦輝、陳聖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日幣捌佰伍拾伍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四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福詮重機械有限公司、陳錦輝、陳聖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日幣伍佰貳拾肆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五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福詮重機械有限公司、陳錦輝、陳聖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日幣柒佰捌拾萬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六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陳錦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佰壹拾壹萬伍仟肆佰零陸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七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八、債務人陳錦輝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萬壹仟壹佰壹拾參元,及如聲請狀附表編號八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九、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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