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七四八號
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戊○○相對人高超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丁○○○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五七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共新台幣七萬六千七百三十五元,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B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
月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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