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2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笙村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9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笙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笙村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7月25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於95年9月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9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依刑法第86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第88條第2項、第89條第2項、第90條第2項或第98條第1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90條第3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9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第91條之1第1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2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受刑人所涉上開業經判決確定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犯行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是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所涉上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57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年,而自95年
9月5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2年3月31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2月5日,嗣於該案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
0年9月2日法授矯字第1000121277號函及所檢附之屏東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影本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100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