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楊雅雲 被告 黃閔南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涉犯傷害(刑事案號:原為本院100年度簡字第1928號,後改為本院100年度易字第12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王奕勛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張清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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