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84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晴明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44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即被告黃晴明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晴明提起上訴並未敘述上訴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游秀雯
法官田德煙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9日
書記官謝志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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