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廖辰浩 被告 蔡濟宏
黃郁棋 邱創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易字第108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廖辰浩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蔡濟宏、黃郁棋、邱創柏未以言詞或書狀有所聲明及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此為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明定。另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蔡濟宏、黃郁棋、邱創柏遭起訴之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9年度易字第108號案件受理審理後,均判決無罪,原告復未聲請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揆諸上開說明,自應以判決將原告此部分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家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亭妤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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