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7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777號原告 劉品鋅 上列原告與被告力泰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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