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767號
原 告 林勝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台幣(下同)51,9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文燦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