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 司拍更 (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何柯錦雀
周坤德柯秋梨 之遺產管理人
柯素晴
柯周春蓮 柯棟樑 柯素雲 林助信 律師即 柯定宏 之遺產管理人
柯進成 黃若谷 黃婷婷
林黃宜萱 黃若石
柯基生
王証貴 王施博 王翠憶 王健郎 王敏秀 王惠珠 黃嘉玲
黃清霞 兼上21人之共同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上聲請人等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 張春蘭 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拍賣抵押物,足以發生抵押權變動之效果,抵押權人為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自屬抵押權之處分行為。
㈡、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依土地登記謄本顯示,仍登載 黃靜嫻 為公同共有抵押權人之一,惟黃靜嫻已於103年5月7日死亡,並未辦妥繼承登記,顯與上開規定不符,故請補正下列事項:
1、黃靜嫻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2、已辦畢抵押權繼承登記之最新一類登記謄本。
3、如辦畢抵押權繼承登記後,本件聲請人有變更或增減者,併請具狀更正或追加聲請人,追加聲請人並應於聲請狀上簽名或用印。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東區旱溪段352-693.00 林張春蘭張春香張清福曾育慈張博鈞 公同共有1分之12臺中市東區旱溪段352-7156.00林張春蘭、張春香、張清福、曾育慈、張博鈞公同共有12348分之1488附表二: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東區旱溪段352-7156.00 朱坤勝 所有12348分之6842臺中市東區旱溪段352-940.00朱坤勝所有1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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