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 司拍更 (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聲請人 何柯錦雀
周坤德 即 柯秋梨 之遺產管理人
柯素晴
柯周春蓮 柯棟樑 柯素雲 林助信 律師即 柯定宏 之遺產管理人
柯進成 黃若谷 黃婷婷
林黃宜萱 黃若石
柯基生
王証貴 王施博 王翠憶 王健郎 王敏秀 王惠珠 黃嘉玲
黃清霞 兼上21人之共同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上聲請人等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 張春蘭 等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拍賣抵押物,足以發生抵押權變動之效果,抵押權人為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自屬抵押權之處分行為。
㈡、經查,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依土地登記謄本顯示,仍登載 黃靜嫻 為公同共有抵押權人之一,惟黃靜嫻已於103年5月7日死亡,並未辦妥繼承登記,顯與上開規定不符,故請補正下列事項:
1、黃靜嫻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2、已辦畢抵押權繼承登記之最新一類登記謄本。
3、如辦畢抵押權繼承登記後,本件聲請人有變更或增減者,併請具狀更正或追加聲請人,追加聲請人並應於聲請狀上簽名或用印。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規定,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附表一: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 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東區旱溪段352-693.00 林張春蘭 、 張春香 、 張清福 、 曾育慈 、 張博鈞 公同共有1分之12臺中市東區旱溪段352-7156.00林張春蘭、張春香、張清福、曾育慈、張博鈞公同共有12348分之1488附表二: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中市東區旱溪段352-7156.00 朱坤勝 所有12348分之6842臺中市東區旱溪段352-940.00朱坤勝所有1分之1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