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108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相對人丙○○
己○○丁○○庚○○甲○○乙○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並均應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95年度重訴字第365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32號判決確定,其第一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丙○○、己○○負擔百分之十一,相對人丁○○負擔百分之十五,相對人庚○○負擔百分之九,相對人甲○○擔百分之二十二,相對人乙○負擔百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上訴費用各自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計算書確定如主文即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附表一┌──────────────────────────────────────┐│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147,432元│聲請人預納│├──────┼──────────────────┼────────────┤│合計│147,432元││├──────┴──────────────────┴────────────┤│聲請人及相對人上訴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132號)繳納之裁││判費用及其他費用,應各自負擔,不予列計,併此敘明。│└──────────────────────────────────────┘附表二┌──────────────────────────────────────┐│應負擔之金額│├───┬─────┬───────────┬────────────────┤│編號│相對人│應負擔比例│應負擔金額(新臺幣)│├───┼─────┼───────────┼────────────────┤│1│丙○○│百分之十一│16,2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己○○│││├───┼─────┼───────────┼────────────────┤│2│丁○○│百分之十五│22,115元│├───┼─────┼───────────┼────────────────┤│3│庚○○│百分之九│13,269元│├───┼─────┼───────────┼────────────────┤│4│甲○○│百分之二十二│32,435元│├───┼─────┼───────────┼────────────────┤│5│乙○│百分之一│1,47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