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1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宗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02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書所載(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蔡宗德因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10月26日以101年度偵字第23653號為不起訴處分,並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以101年度上職議字第17229號駁回再議確定,而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19包(驗餘淨重15.9092公克),經送鑑定結果,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各1份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1年9月19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1紙在卷可按。惟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因被告蔡宗德另涉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於101年12月21日以101年度簡字第753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同時宣告扣案之上開甲基安非他命19包予沒收銷燬確定一節,亦有上開簡易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在卷可憑。是聲請人就業經本院簡易判決宣告沒收銷燬確定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9包,再次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係屬重複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馮得弟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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