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藏匿人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8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美秀上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11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楊美秀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已於民國102年1月1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亦於同日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三、核被告楊美秀所為,係犯刑法第164條第2項、第1項之頂替罪。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其行為對於國家司法權之正當行使所造成之負面影響,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64條第1項、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2年2月2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4條(藏匿人犯或使之隱避、頂替罪)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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