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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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27號上訴人 廖家敦 被上訴人 邱毓揮
王萬興 吳連發 許文德 吳錫隆 呂翔翎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2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貳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書記官連思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