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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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16號上訴人特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金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99,4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1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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