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946號原告甲○○原告乙○○以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明珠 律師
林辰彥 律師複代理人 林傳哲 律師
謝玉玲 律師被告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全安泰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丁○○人被告戊○○訴訟代理人 彭意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億貳仟陸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佰柒拾壹萬貳仟貳佰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叁萬零柒佰元,尚欠新台幣伍佰陸拾捌萬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十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祖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黃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