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附民字第3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附民字第355號原告 吳杰隆 被告 邱仕祈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2年度上易字第119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胡忠文
法官石馨文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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