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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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侵上訴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侵上訴字第19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12月2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陳玉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元威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