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089號原告馬來西亞商富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
丙○○被告 李建榮 兼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事實及理由第三點第三行中關於「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巷○○○○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臺中市○○路○段○○巷○○○○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劉又菁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24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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