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5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505號上訴人即被告 盧嘉興 選任辯護人 廖志堯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傅致暐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訴人即被告 賴建呈 選任辯護人 韓銘峰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嘉興、傅致暐、賴建呈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盧嘉興、傅致暐、賴建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起執行羈押,至102年12月23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2年12月2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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