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訴字第2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2452號上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凌俊選任辯護人楊閔翔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李凌志 選任辯護人 曾翊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強盜等案件,本院民國103年3月19日102年度上訴字第2452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第43頁所載「本案經檢察官曾昭愷到庭執行職務」部分,應更正為「本案經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本院103年2月26日審判期日,係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有該日審判程序筆錄在卷可稽,事實上亦係由呂幸玲檢察官在庭執行職務,則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其第43頁關於「本案經檢察官曾昭愷到庭執行職務」之記載,顯係「本案經檢察官呂幸玲到庭執行職務」之誤寫,且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李幼妃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俊偉中華民國10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