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上訴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上訴字第148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李源淺選任辯護人陳育仁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源淺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李源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2年9月17日起執行羈押,至102年12月16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2年12月17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顯祥
法官林源森法官廖純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102年12月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