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637號上訴人 邱政欽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被上訴人 邱沛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永中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6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637號上訴人 邱政欽 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 律師被上訴人 邱沛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蘭
法官吳燁山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4月28日
書記官張永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