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 律師被告乙○○
號丙○○
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應於十五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一)原告應就被告抗辯其非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及其已向原告表示終止連帶保證之責任等情陳述意見。
(二)被告應提出已向原告表示終止連帶保證責任之證據。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