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建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建字第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南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4,400元,應徵裁判費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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