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忠輝 律師被告乙○○
號丙○○
號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江松鶴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十日內陳報下列事項:
(一)原告先位聲明之被告是否僅被告丙○○一人?
(二)若是,則何以本件當事人欄內列被告乙○○及丙○○等二人為被告?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5月15日
書記官郭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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