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47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
一、原告與被告乙○○等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50,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00元,尚不足49,50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書記官黃珮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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