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5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562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4年2月4日將其收押。茲被告經本院於94年3月30日判決有期徒刑8月在案,而裁判後送交卷證予第二審法院或檢察官執行之前,其羈押期間仍算入原審法院,本院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94年5月4日起延長羈押
2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
刑事第3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盧俊良中華民國9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