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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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4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42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乙○○前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當庭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曾正耀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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