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6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629號上訴人 張志宏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雙橡園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就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則本件本院判命上訴人自坐落門牌號碼高雄市○鎮區○○路○○○○○○○○○○○○○○○號大樓(下稱系爭大樓)屋頂平台上,如原審附圖所示編號F部分(面積73平方公尺)、G部分(面積15平方公尺)、H部分(面積15平方公尺)之建物遷出拆除,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1,667元【計算式:系爭大樓基地公告土地現值140,000元/㎡×前揭應拆除建物面積103㎡÷系爭建物登記樓層數共12層=1,201,6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芷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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