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催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282號聲請人 王苾蓉王賴玉娟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 王宜國 所有繼承人(包括其後配偶 張秀李 )同意被繼承人王賴玉娟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數32131股分配予王苾蓉之股份分配同意書。(若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32131股全部皆為王賴玉娟之遺產,則因王宜國後於王賴玉娟死亡,則王賴玉娟之股份,有一部分由王宜國繼承,則王宜國過世後,其繼承自王賴玉娟之股份,由張秀李繼承一部分,故亦應得到張秀李同意分割股份之分配)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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