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建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建字第84號上訴人久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榮吉 被上訴人雲月汽車旅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塏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向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9年4月2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