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稅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土地交易所得稅及罰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稅簡字第17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郁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因土地交易所得稅及罰鍰事件,對於民國109年4月22日本院108年度稅簡字第17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98條之2第1項、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高維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1日
書記官吳文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