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小字第82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小字第824號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陳亭
上列原告與被告亞健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限原告
於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被告為「中機有限公司」,
  核與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係「亞健工程有限公司」未合,是否
  有誤?如是,應提出更正狀,並附繕本1份。
二、提出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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