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勞簡字第3號
法定代理人 蘇源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麗香 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00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951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3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蕭承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