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曲延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恒功 間交付不動產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捌
萬元整,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伍仟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248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
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