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7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7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序文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序文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拾柒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周序文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前有多次竊盜前科,並於民國101年3月4日甫因竊盜案件執行完畢出監,卻隨即於101年7月26日再犯本件竊盜犯行,足認被告顯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於101年8月10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經查: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易字第458號案件審理中,被告並已於101年8月17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接押,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押票乙紙在卷可按,是本案業無羈押被告之必要,被告應自101年8月17日起停止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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