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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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63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逸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26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逸文自民國壹佰零壹年玖月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邱逸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前於民國101年6月3日經法官訊問後,認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稽,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合法傳喚、拘提未到,經通緝始行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另有共犯「阿發」未到案,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爰予以羈押並於當日執行在案。俟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雖本案業經審理終結,惟前述逃亡之事實明顯,原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1款之原因仍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9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至被告前雖經本院諭知禁止接見通信,然本案既經審理終結,已無勾串共犯之虞,自無繼續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庭法官黃翊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蔡紫凌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