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10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選任辯護人徐豐益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侯重信 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董明正 律師
陳裕文 律師 侯勝昌 律師被告己○○指定辯護人 黃勇雄 律師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戊○○、甲○○、乙○○、己○○、丙○○均自民國玖拾伍年伍月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戊○○、甲○○、乙○○、己○○、丙○○等人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所犯該條例第4條第2項罪嫌重大,且該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14日予以羈押,並於95年1月14日及同年3月14日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本件上開被告5人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己○○前具狀並於本院95年5月2日審理時當庭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惟本院審酌被告等人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而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應自95年5月14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唐照明
法官呂憲雄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