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號
原告戊○○
丙○○丁○○法定代理人 陳淑鈴 訴訟代理人丙○○法定代理人己○○
甲○○乙○○○被告己○○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本院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九號過失致死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甲○○、乙○○○涉有過失致死犯罪嫌疑,雖經本院以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七一九號刑事判決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拘役五十日在案,惟被告甲○○、乙○○○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而由最高法院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吳麗惠法官黃豐澤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書記官廖麗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