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徐昌錦
法官陳榮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