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易字第7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鵬哲 被上訴人北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美慈 訴訟代理人 張同輝 右當事人間因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高鳳仙法官林恩山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書記官周淑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