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更㈢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更㈢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㈢字第一三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八十四年度訴字第一一九一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第三次發回更審,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三十日辯論終結,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九月十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輝雄
法官徐宏志法官丁振昌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惠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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