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2年度中簡字第201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2018號原 告 張振成 訴訟代理人 林松虎 律師、 吳淑芬 律師被 告 古友雄 即 古光雄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複代理人 鄭中睿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佳瑩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