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限期命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22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功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權人 王益男 即鎰成企業行上列當事人間民國95年度裁全字第9061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給付貨款請求之強制執行,向本院聲請假扣押,經本院以民國95年7月13日95年度裁全字第906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並以95年度執全字第4900號執行在案。惟嗣後相對人已於95年10月19日撤回假扣押執行程序,且經本院撤銷執行命令,此業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保全程序卷核閱無訛。是本件假扣押執行程序既經撤銷,且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之規定,相對人亦無從再依上開假扣押裁定聲請執行,則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即與前揭規定有間,自無從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廖純卿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9日
書記官李明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