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13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138號因97年度少調字第1565號詐欺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下午15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乙○○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丙○○其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乙○○新台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整,其給付以分期為之,自民國98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於每月12日前,以匯款入兆豐銀行、戶名:乙○○、戶號:0000000000000000號,給付伍仟元整元。給付如有一期未按時給付,其餘各期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乙○○願原諒相對人甲○○之行為,給予一次改過自新之機會。
三、聲請人乙○○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四、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彭秀玉